在深山里的某一个角落,有一个名为大驴的村子,住着一百户人家。
这一百户人家当中,有六十五户是以抢劫为生。 馀者是渔民,农民,商人与巧匠。
由于这村子的大多数人(majority) 是做无本生意的, 所以有一个怪法律,就是“抢劫,不是一种罪行,而是一种协助落后贫民谋生的合法行为”。
这怪法律属于敏感课题,少数人(minority)被禁止公开讨论。
尽管渔民,农民,商人与巧匠等受害人不认同该法律,可是由于以抢劫为生的人民占大多数,所以这怪法律就一直无法被废除,而保留至今。
目前,有两大疑问一直困扰着大家: -
(一) 在一人一票的(伪)民主制度下,大多数人(majority)是否可以名正言顺的欺压少数人(minority)?
(二) 如何能让那‘既得利益者’自动放弃这偏差的法律?
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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